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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出四项措施助力航运金融:对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给予融资总量2%奖励


(相关资料图)

6月19日,天津市金融局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推出了鼓励航运金融发展的四项政策措施和《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旨在完善航运金融发展政策体系,发挥金融对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支撑作用。《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来看,天津市金融局推出的四项政策措施包括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支持航运保险业务发展、支持航运金融衍生品发展。据悉,前述政策措施是对标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中航运金融包括的船舶融资、资金结算、航运保险和航运金融衍生品等四项指标研究推出的。

在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为天津市航运企业提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给予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2%的奖励。《细则》补充道,单船融资租赁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40%、30%、30%分三年拨付。

目前,天津市国际航运船舶和海工平台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占全国的比重超过80%。有鉴于此,针对下一步行动,天津市将通过专项奖励,进一步巩固船舶融资租赁优势,引导租赁公司加强与市内优质航运企业对接,量身定制融资租赁解决方案,进一步扩大天津航运运力规模。

在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方面,对天津市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排名前20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结算业务增量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予奖励。《细则》指出,每家机构不超过60万元。

近年来,天津市不断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在2022年,全市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创历史新高,全年收付总量约3420亿元,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业务同比增长72%。下一步,天津市将通过专项奖励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和便利化水平,切实发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持续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支持航运保险业务发展方面,对天津市保险机构分别以上一年度船舶险和货运险保费收入为基准,给予船舶险增量保费6%和货运险增量保费3%的奖励。《细则》还补充,每家保险机构船舶险、货运险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下一步,天津市将通过专项奖励有效降低航运保险市场运营成本压力,优化航运保险发展环境,为航运企业和国际贸易企业提供更高的风险保障水平。

在支持航运金融衍生品发展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航运金融衍生品,并参加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评选,对获奖的按照天津市金融政策给予奖励。下一步,天津市将通过专项奖励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为航运贸易企业提供金融衍生品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企业个性化、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提升航运贸易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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