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午评:创业板指跌幅收窄 电力板块多股涨停|信息
2023-06-28 0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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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资料图)
问题索引:
1.动产与不动产。
2.孳息的分类及意义。
3.物权的特征VS债权的特征。
4.自物权与他物权。
5.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6.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动产与不动产。
【解答】
类别 | 具体内容 | |
动产 | 普通动产 | 桌子、手机、书本 |
特殊动产 | 汽车、船舶、航空器 | |
不动产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房屋、纪念碑、林木、矿藏、海域、水库、贮水池、停车位、停车库等 |
2.孳息的分类及意义。
【解答】
分类 | 考点 | |
天然孳息 | 判定 | 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按照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
举例 | 香蕉、鸡蛋等 | |
归属 | 约定→所有权人→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
法定孳息 | 判定 | 原物依法律关系所获得的物 |
举例 | 利息、股利、租金等 | |
归属 | 约定→交易习惯 |
3.物权的特征VS债权的特征。
【解答】
物权 | 债权 | ||
支配权 | 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 | 请求权 | 需要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予以配合 |
排他性(一物一权) |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尤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 兼容性 | 当事人可以就同一标的物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可以有效 |
客体具有特定性 | 物权只存在于特定的一物之上 | 客体不特定 |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行为,并非特定于一物 |
对世权(绝对性) | 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人之外不特定的所有其他人,其他人需承担尊重、不侵害物权人对物支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 对人权(相对性) | 只能对抗债务人 |
4.自物权与他物权。
【解答】
分类 | 具体内容 | 权利范围 | |
自物权(完全物权) | 所有权 |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他物权(限制物权) | 用益物权(支配其使用价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 某些方面的、特定的支配力 |
担保物权(支配其交换价值) |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5.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解答】
原则 | 举例 |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
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 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对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
法律规定优先级别 |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6.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解答】
原则 | 举例 | |
一般情况 | 物权优先 | 房屋借用期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可以主张终止借用合同 |
特殊情况 |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已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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