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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缴存拟调整,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下限降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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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新《办法》规定,将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将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订为5%。

对于此次修订原由及具体内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起草说明。近几年,有缴存人投诉,人力资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为与本公司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和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个人代缴住房公积金,在审核其公积金贷款资格时受阻,甚至个别人力资源公司收了别人的钱而不为其缴存到个人公积金账户,严重扰乱了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缴存人的权益。为此,新《办法》增加了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只能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为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和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个人代缴住房公积金。

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为企业减压降负。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新《办法》第十二条将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第十五条将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订为5%,将申请缓缴和降比的审批权限由公积金管委会下放到公积金中心,以简化审批手续。

新《办法》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每年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条例》《办法》均对“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职工的起缴时间和基数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缴存单位及职工咨询或处理维权时,对“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均有不同解读,导致缴存不统一不规范,职工维权投诉时易产生纠纷。为此,在新《办法》第十三条专门增加了“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的定义。具体来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间调动,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作调动以及转业军人安置等,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整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老《办法》规定,缴存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时,需要新单位出具接收函,再由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新《办法》规定,只要原单位依规对离职职工办理了“离职封存”手续,新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新《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简化了流程手续,方便了新老缴存单位和职工。

此外,为加快分中心和受托银行网点功能转换,老《细则》中“可到就近分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均改为“到受托银行申请办理”,逐步实现“管办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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